在本合同稳妥期间内,本公司承当以下稳妥职责: 一、生计稳妥金 自本合同收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好的关爱金收取日前,若被稳妥人生计至本合同的年收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好给付生计稳妥金:初次给付的生计稳妥金为本合同初次交纳的稳妥费的20%,今后每年给付的生计稳妥金为本合同根本稳妥金额的20%。自本合同约好的关爱金收取日后的第一个年收效对应日起,若被稳妥人生计至本合同的年收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根本稳妥金额的3%给付生计稳妥金。 二、关爱金 被稳妥人生计至本合同约好的关爱金收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稳妥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三、身故稳妥金 被稳妥人于本合同收效之日起至关爱金收取日前身故,本合同停止,本公司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稳妥金。 1.本合同所交稳妥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稳妥人于关爱金收取日起身故,本合同停止,本公司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稳妥金。 四、意外损伤身故稳妥金 被稳妥人遭受意外损伤,并自该意外损伤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损伤导致被稳妥人于关爱金收取日起身故,本合同停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好给付身故稳妥金后,再 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本合同所交稳妥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稳妥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损伤身故稳妥金。 本合同身故稳妥金、意外损伤身故稳妥金均只给付一次。 盈利事项 在本合同稳妥期间内,在契合稳妥监管组织规则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依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稳妥业务的实践运营情况确认盈利分配计划。假如本公司确认本合同有盈利分配,则该盈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盈利处理方法: 一、现金收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稳妥期间内,盈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法累积生息,盈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发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盈利处理方法,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法处理。 本合同在效能间断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盈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供给一份盈利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