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月16日),记者得悉,最近,扬州高邮市民姜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托付一家担保公司,帮他办借款,可是没过多久,姜某发现车辆被这家担保公司给拖走了,终究,还闹上了法庭。到底是怎样一回事呢?
2021年4月,姜某购买了一辆二手小轿车,并与某担保公司签定《购车借款担保服务合同》,托付其担保处理购车借款等服务。两边约好:银行借款未悉数还清之前,该车辆的一切权归这家担保公司一切,可是,不久后,姜某忽然发现自己的车辆不见了,报警后才得知,车辆被担保公司给拖走了。
高邮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叶晓红介绍:“担保公司解说,姜某后来没有办法偿还银行的借款,担保公司就为姜某偿还了银行的借款,根据两边的约好,姜某无法偿还担保公司的垫付款,那么轿车的一切权就归担保公司一切。”
姜某因借款逾期,一向没有还款,所以,担保公司就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车辆拖回了公司,且一向不愿意偿还。姜某一气之下,将这家担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将车辆返还,并补偿相关丢失。法院审理后以为:姜某将车辆抵押给银行请求车贷,担保公司系担保人而非抵押权人,不能直接根据约好享有车辆的一切权。
叶晓红告知记者:“咱们审理后发现,《民法典》出台之前,法令明确规定,债款人到期不实行债款的,债权人是不能将约好产业的一切权归债款人一切,可是《民法典》出台之后,关于这个约好,债款人到期不实行债款的,债权人只能就产业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就这个产业的变价款等进行受偿,而不能直接获得车辆的一切权。”
法院以为:尽管姜某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和相应职责,可是,在姜某回绝交给车辆时,轿车公司应根据司法程序要求交给或处置车辆,而无权违反车主志愿扣押车辆。终究,法庭判定:担保公司需在判定收效后10日内将车辆返还交给给原告姜某,一起参照合同约好、车辆情况以及租借市场行情等要素,酌情确定担保公司依照150元/天的标准将车辆丢失费支交给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