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卢某以运营公司周转为由向发小姜某两次告贷,均按期归还。2018年10月,卢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向姜某告贷5万元,告贷到期后,在姜某屡次催要下,卢某分次归还了部分欠款后便未再归还告贷本息。无法之下,姜某向远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及其妻子袁某一起归还告贷。
【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远安法院法官介绍,该笔债款构成于卢某与袁某老公妻子的联系存续期间,且该笔债款是用于两边一起运营的某有限公司生产运营,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的履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卢某,其妻子为公司的监事。因而,小两口应一起承当债款。
根据《民法典》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可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产运营或许根据夫妻一起意思表明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