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前,男方背着女方与银行签定《个人循环告贷合同》《个人告贷最高额典当合同》,向银行恳求告贷。后女方知晓此事,将前夫和银行诉至法院。近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典当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女方曲某与男方韦某原是老公妻子的联系,二人于2011年9月7日协议离婚。韦某在曲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与一家银行签定《个人循环告贷合同》,向该行恳求告贷。而该银行在明知韦某有爱人但未检查曲某是否赞同的情况下,与韦某签定《个人告贷最高额典当合同》,且韦某假充曲某在典当物共有人处签字,将其与曲某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子作为上述告贷的典当担保物,并于2011年7月办理了该房子的典当挂号手续。
知情后的曲某以为涉诉房子应属夫妻二人一起一切,而且该典当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定的,应属无效合同,故将前夫和银行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承认典当合同无效。
银行在一审中辩称,涉诉典当房子挂号的房子一切人为韦某,故韦某对房子有彻底的处置权,典当合同应属合法有用。别的,银行还表明,签署《个人告贷最高额典当合同》时,曲某自己到局面签。但依据法院托付判定组织出示的定论显现,《个人告贷最高额典当合同》落款处“曲某”的签字并非其自己书写,银行未能对此作出解说,因此法院以为一起共有人以其共有产业设定典当,且未经其他共有人赞同的,典当无效。
一中院经审理后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则:“一起共有人以其共有产业设定典当,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赞同,典当无效。可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同,典当有用。”关于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物设定典当,典当权人亦应是好心的,方契合无权处置和好心获得配套联接的法令规划。
但在本案中,银行关于曲某签字处为何不是其自己签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说,因此无法确定银行在本案中具有好心。故以为一审法院确定《个人告贷最高额典当合同》无效并无不当。近来,一中院驳回银行的上诉,宣告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