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从未超过4000元的胡亚光,在8个月的时间内从5张信用卡内透支了5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缴仍无法偿还。尽管胡亚光辩称自己是因为失业加之父亲生病才导致无法偿还信用卡,到案后家人已经代为偿还了所有欠款,但是昨天上午,胡亚光仍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3万元。
出生于1984年的胡亚光,北京人,职高毕业,曾于2010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胡亚光到案前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检方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胡亚光使用广发银行信用卡等5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0841.96元。经被害单位报案,2012年11月6日,胡亚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还清广发银行、平安银行的欠款。
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胡亚光有期徒刑两年,罚款5万元。判决后,胡亚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证据表明,2008年6月14日胡亚光最后一次还钱,之后就再无还款记录。“家里有事,工作也没了,没办法了,就还不上了。”胡亚光说,其父亲当时患上胰腺癌需要住院,导致其经济链彻底断裂。
从2011年12月25日开始,银行开始陆续给他打电线日,胡亚光凑了两万多元,并同银行员工相约见面,结果却被民警带走。
“我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不还就是犯罪,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胡亚光最后陈述时为自己辩解。
昨天,法院当庭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胡亚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胡亚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已退赔全部赃款,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一中院以信用卡诈骗罪终审判处胡亚光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晨报讯(记者 何欣)一中院副院长陆伟敏介绍,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共分为四种行为方式,前三种分别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四种便是“恶意透支”行为。
目前司法实践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恶意透支行为入罪必须符合“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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