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诉称,由于一向没有摇到小轿车购买目标而又急需用车,可巧朋友王先生是专门生意抵押车的,而且来历牢靠,能放心使用,所以他从王先生处以9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灰色马六牌轿车。但是该车于某日清晨被另一债权人从小区的车库里开走了,尽管已报案,但至今下落不明。李先生以为,王先生在生意该抵押车时隐瞒了“一车二押”的状况,由此导致自己遭受了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
被告王先生辩称,该抵押车是从朋友赵某处取来的,赵某享有该车的抵押权,该车的实践车主是肖某,原告尽管支付了92000元购车款,但是自己当天就将其间的83000元转给了赵某,自己只取得了剩下的9000元,所以只能承受在9000元的范围内返还购车款,其他的购车款应由赵某返还。假如原告要求其返还悉数购车款,那么原告也应当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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