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告贷放贷,不只未收到利息,本金还得归还。9月1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同告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定:被告李某归还原告某银行告贷130000万元及利息16032元;原告某银行对被告李某一切的坐落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的一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9年9月15日,被告李某与原告某银行签定中长期告贷合同一份,约好被告李某向原告告贷130000元,期限为2年,自2009年9月15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告贷利率为月利率6.3‰,按季收息,告贷到期,利随本清。同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签定典当合同一份,约好以被告一切的坐落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的一套房产用作典当,两边办理了典当挂号。2009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李某发放了告贷130000元。后原告屡次找到被告,被告说其所贷的金钱都现已放贷出去了,现在本身一分钱也没收到,原告无法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签定的中长期告贷合同及典当合同均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应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签定,当事人应严厉实行。被告李某不付出告贷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好,原告要求其归还告贷本金和利息,契合合同约好。一起,被告以其一切的房子为告贷作典当,原告对典当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