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限:本合同的稳妥期间为被稳妥人终身,并在稳妥单上载明。稳妥期间自本合同收效日的零时开端。
在本合同稳妥期间内,本公司承当下列稳妥职责: 身故稳妥金 被稳妥人于本合同收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稳妥金,本合同停止; 被稳妥人于本合同收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稳妥金,本合同停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损伤身故稳妥金 被稳妥人于18周岁保单收效对应日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驭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事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损伤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稳妥金”的基础上额定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万元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损伤身故稳妥金,本合同停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损伤身故稳妥金”与上述“身故稳妥金”不行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损伤身故稳妥金,则身故稳妥金不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