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稳妥期间内,因为下列原因形成稳妥标的的丢失,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的约好担任补偿: (一)火灾、爆破; (二)雷击、飓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上忽然下陷; (三)飞翔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转物体掉落,外来不属于被稳妥人一切或运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坍毁。 稳妥事端产生时,为抢救稳妥标的或避免灾祸延伸,采纳必要的、合理的办法而形成稳妥标的的丢失,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的约好也担任补偿。 稳妥事端产生后,被稳妥人为避免或许削减稳妥标的的丢失所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的约好也担任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