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稳妥期间内,本公司承当以下稳妥职责: 一、年金 自本合同收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收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稳妥期间届满前,若被稳妥人生计至本合同的年收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好给付年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年交稳妥费的3%给付;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年交稳妥费的6%给付;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年交稳妥费的12%给付。 二、特别生计金 自本合同收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届满的年收效对应日,若被稳妥人生计,本公司按本合同根本稳妥金额给付特别生计金。 三、满期稳妥金 被稳妥人生计至本合同稳妥期间届满的年收效对应日,本合同停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稳妥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稳妥金。 四、身故稳妥金 被稳妥人在稳妥期间内身故,本合同停止,本公司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本合同所交稳妥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稳妥金。 盈利事项 在本合同稳妥期间内,在契合稳妥监管组织规则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依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稳妥业务的实践运营情况确认盈利分配计划。假如本公司确认本合同有盈利分配,则该盈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盈利处理方法: 一、现金收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稳妥期间内,盈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法累积生息,盈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发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盈利处理方法,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法处理。 本合同在效能间断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盈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供给一份盈利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