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标的的稳妥价值可认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商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稳妥人洽谈确认,并在本稳妥合同中载明。 稳妥金额由投保人参照稳妥价值自行确认,并在稳妥合同中载明。稳妥金额不得超越稳妥价值。超越稳妥价值的,超越部分无效,稳妥人应当交还相应的稳妥费。
在稳妥期间内,因为下列原因形成稳妥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丢失”),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的约好担任补偿: (一)火灾; (二)爆破。 稳妥事端发生后,为抢救稳妥标的或避免灾祸延伸,采纳必要的、合理的办法而形成稳妥标的的丢失,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的约好担任补偿。 稳妥事端发生后,被稳妥人为避免或削减稳妥标的的丢失所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稳妥人依照本稳妥合同的约好担任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