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稳妥期间内,本公司承当以下稳妥职责: 一、生计稳妥金 若本合同收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稳妥人生计,生计稳妥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请求生计稳妥金,本公司依照请求的金额给付生计稳妥金。请求的生计稳妥金不得超越请求其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身故稳妥金 被稳妥人于本合同收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收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停止,本公司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稳妥金。 1.按本合同约好主动转入的稳妥费之和,但须扣除被稳妥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请求部分收取的金额和生计稳妥金受益人累计收取的生计稳妥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稳妥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收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停止,本公司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稳妥金。 1.按本合同约好主动转入的稳妥费之和的120%,但须扣除被稳妥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请求部分收取的金额和生计稳妥金受益人累计收取的生计稳妥金两者之和的120%;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 损伤身故稳妥金 被稳妥人 于本合同收效之日起遭受意外损伤,并自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因该遭受意外损伤,并自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内因该外损伤导致被稳妥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收效对应日起至七五外损伤导致被稳妥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收效对应 日起至七五日前身故,本合同停止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好给付身故稳妥金, 一起再按被稳妥人身故当 再按被稳妥人身故其时本合同 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损伤身故稳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