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潮安法院审结了一宗不合法占用农用地案子,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0元。
2008年头,同案人郑某(已判刑)与程某承租某村30亩土地开办企业。2008年上半年,两人私行在其承租的土地上开挖土层制作提炼稀土反响池并铺设水管,不合法挖掘稀土矿,同年9月被该镇人民政府发现并撤销。孰料郑某仍不知悔改,2010年,赞同被告人李某在其原挖掘过稀土的土地及邻近土地持续挖掘稀土矿,共形成农用地30多亩被破坏,已不能作为农用出产方面用处运用。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一起不合法占用犁地、林地等农用地,不合法在被占用农用地上采矿,改动被占用土地用处,数量较大,形成犁地、林地等农用地很多破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办。鉴于被告人李某违法后能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予以从轻处分。根据以上现实,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定。
稀土矿是我国保护性挖掘的特定矿种,近年来国家一直对稀土矿的勘探、挖掘、加工及出口实施严格控制,但是仍然有一些人在利益的唆使下逼上梁山。对此,法官提示:生财应有道,不能因财迷心窍而走上违法路途。(林修佳陈小春)回来搜狐,检查更多